法律常識之民法(5):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行為VS事實行為①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指無意思表示,即不存在法律行為,也就談不上“通過法律行為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果”.②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謂“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指無論是否包含意思表示,只要事實行為被認定,即直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使該事實行為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果”.無因管理(《民法通則》第93條);拾得遺失物(《物權法》第109條);合法建造房屋(《物權法》第30條);創(chuàng)作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無主動產(chǎn)的先占(理論通說)都屬于事實行為。法律行為VS準法律行為①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行為均須表達一定的意思;均屬于表意行為(表示行為)。所以,關于準法律行為,可類推適用民法關于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②法律行為的特別之處在于;行為不僅表達了一定的意思,還表達了明確具體的法效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而且民法也按照其表達出來的法效意思賦予相應的法律效果。③準法律行為的特別之處在于:(a)有些準法律行為不包含法效意思,僅為事實的告知。如觀念通知(比如:收到要約的通知;承諾遲到的通知;債權讓與的通知)。(b)即使那些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準法律行為‘民法也不按其表達出來的法效意思,而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賦予應當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下列事實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1)好意施惠關系。又稱情誼關系,泛指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合同關系的約定或承諾。下列“無償”約定或者承諾為好意施惠關系:①搭乘便車;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車;③順路代為投遞信件(或者替人購買物品);④約定請人吃飯,相約參加宴會、舞會,旅游、看電影;⑤為人指路;⑥為倒車的人打手勢。好意施惠關系的法律效果:①不產(chǎn)生合同關系(承諾人爽約的,不產(chǎn)生違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②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好意施惠關系中,另有符合構成要件的侵權發(fā)生時,仍可成立侵權之債)(2)法外空間。①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自然現(xiàn)象(假設未構成不可抗力);散步、讀報、起床、睡覺等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不屬于法律事實。②引發(fā)宗教關系、同鄉(xiāng)關系、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同事關系、戀愛關系、友誼關系的客觀情況,亦不屬于法律事實。(3)婚約。在中國大陸,婚約(訂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約不是合同。與婚約相關的問題是彩禮。須注意:“支付彩禮”的性質(zhì)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當然是民事法律事實。支付的彩如何處理呢?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彩禮。但是,《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了三種例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贈與人有權請求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彩禮:①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②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后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后,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4)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有些約定貌似合同(當事人為約定時具有受拘束的法效意思),但是按其性質(zhì)不宜適用合同法調(diào)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調(diào)整將產(chǎn)生不公正結(jié)果的,故被定性為“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不屬于法律事實,不產(chǎn)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法律常識之民法(4):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調(diào)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應注意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qū)別。(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合伙組織和其他組織。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各種物質(zhì)利益和非物質(zhì)利益。具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呵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物權法》規(guī)定建議用地使用權可成為抵押權的客體。(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第一,應特別注意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qū)別。民事法律關系是體現(xiàn)民事權利義務內(nèi)容,并由法律規(guī)范加以調(diào)整的關系。其他社會關系,如道義關系、禮儀關系,不體現(xiàn)民事權利義務內(nèi)容,不由法律規(guī)范加以調(diào)整。第二,應區(qū)分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特別是行律關系、經(jīng)濟法律關系和訴訟法律關系。在行律關系中,容易與民事法律關系相混淆的為行政合同關系(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遷合同等),行政合同體現(xiàn)的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該權利義務關系不貫徹自愿原則,如拆遷合同、征地合同不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而以行政強制為基礎。經(jīng)濟法律關系(如勞動合同關系、企業(yè)內(nèi)部管理關系)不完全貫徹自愿原則,具有公法的干預性,如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時間、工資標準、勞動保護、休息制度、五險一金均有法律強制規(guī)定。訴訟法律關系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不完全貫徹平等和自愿原則,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可采取拘傳制度。第三,應特別注意各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各種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掌握,應注意其細微之處,如不當?shù)美P系與無因管理關系、各種具體的合同關系、侵權關系。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29):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1)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當事人;②標的;③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僅須一個意思表示;雙方法律行為須要約與承諾兩個意思表示對應的一致;共同法律行為須兩個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2)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①遺囑。遺囑須依照《繼承法》第17條作成法定形式(五種),否則遺囑不成立。②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時成立。(3)以下五種合同為實踐合同。①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約定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條);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⑤代物清償協(xié)議。2.法律行為的生效。法律行為的生效,指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產(chǎn)生行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條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的合同。(1)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自由;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共利益。(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①純獲利益(即不負擔法律義務,如接受贈與)的法律行為,有效;②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③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遺囑、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債務),無效;⑤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法律行為(訂立合伙協(xié)議、訂立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無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①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有效;②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③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效;④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無效。(4)有效力睱疵的法律行為。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法律行為;②效力待定的合同;③無效的法律行為;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實的法律行為。

2015考試法律考點:散布或傳播謠言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近期網(wǎng)絡上瘋傳京東CEO劉強東和奶茶妹妹分手,各種謠言四起,京東也發(fā)了官方辟謠的聲明。@江蘇司法行政在線顧問團律師夏磊表示,散布或傳播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商業(yè)信譽的,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刑事責任而言,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三)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