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考試:行政組織的指導原則與理論發(fā)展歷程

行政組織的指導原則包括:職能目標原則、精干效益原則、完整同一原則、反權管理原則、管理幅度和層次適度原則、職責權一致原則、依法設置原則、民主參與管理原則、穩(wěn)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等九條原則。 2.行政組織理論 早期的組織理論形成于20世紀20年代前后,代表學者有美泰勒、法法約爾和德馬克思韋伯。早期的組織理論反映了任何組織都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但它只從制度范圍角度研究組織理論,在研究方法上著重原理原則的概括,還沒能從政府組織的宏觀角度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行為科學的組織理論是從20世紀30年代發(fā)展起來的,代表學者有梅奧、巴納德、西蒙、麥克雷戈。這一時期由靜態(tài)研究轉(zhuǎn)向動態(tài)研究,著重從動態(tài)研究人際關系、個人和組織行為,但還只注重社會實證的研究方法,還沒能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研究范圍也僅局限于行政組織中的微觀管理。

它從社會整體聯(lián)系、環(huán)境影響、發(fā)展變化來研究行政組織,著重對組織進行整體綜合研究,強調(diào)把組織看作一個系統(tǒng),具有整體性、層次性、相關性、適應性和目的性。 (編輯:admin)

2017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行政復議基本原則-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具有基礎性和概括性。基礎性是指基本原則構成其他具體規(guī)范的根據(jù),概括性是指它體現(xiàn)具體規(guī)則的共同性和關聯(lián)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總起來說是一種義務性規(guī)則,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復議活動必須履行的基本法律義務,包括了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五個方面。合法原則是處理復議活動與法律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它要求復議活動對法律的服從,具有與法律的一致性。合法性是克服行政復議中可能的袒護和取得公眾信任的根本保證,也是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沒有合法原則,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等原則就失去根據(jù)。公開原則是對行政復議方式的基本規(guī)定,它從原則上否定了行政秘密。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基本義務,應當滿足和保障當事人和公眾的了解權、監(jiān)督權。行政復議活動應當為公眾所了解,接受當事人和公眾的監(jiān)督。公正原則是對行政復議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基本要求,是評價行政復議正當性的重要準則。它要求禁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偏私袒護,平等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無論是在程序權利上還是在對實體權利的處理上。它是一種實質(zhì)意義上的合法性要求,覆蓋面大,運用靈活。及時原則是處理行政復議與行政效率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其基本含義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處理案件應當盡量程序簡單、時間短暫,以使行政爭議較快得到解決,行政關系得到較快確定,行政秩序得到較快恢復。及時原則是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化的基本根據(jù)。及時原則就是效率原則,是對公正原則的必要補充。出于對公正與效率平衡的需要,公正原則的運用應當與及時原則有機結合起來。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應當將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支出作為基本活動準則。行政復議應當盡量使當事人在復議中以最少的付出獲得最有效的權利救濟。例如,不收費、當事人選擇復議機關、結案時間比較短等都是這一原則的體現(xiàn)。

2017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行政訴訟基本原則-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1.行政機關調(diào)查認定的事實。人民法院調(diào)查這種事實時,首先要查明行政機關自身所調(diào)查的證據(jù)是否合法、客觀和充分,查明行政機關的認定方法和結論是否正確。依照行政程序法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就必須調(diào)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jù),在被起訴后不能也無需補充收集證據(jù)。因此,查明行政機關所調(diào)查認定的事實就成為作出正確判決的關鍵所在。2.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應當進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沒有真實反映或者遺漏的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法院此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jù),采取詢問證人、勘驗檢查、調(diào)取書證和物證、鑒定以及證據(jù)保全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證據(jù),甚至指令行政機關補充提供證據(jù)。3.行政訴訟程序事實。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僅要實體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實來證明,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有關行政訴訟程序進展情況的事實。必須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為重點,所以,法院要審查的不是原告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而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這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據(jù)的事實有一定區(qū)別。

軍隊文職考試法律基礎知識:行政法基本原則之合理行政-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義,是指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決定應當具有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并且能夠符合社會公理和社會公德。合理行政的具體要求包括:1.公平公正對待,行政機關不可肆意的實施差別對待。2.考慮相關因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相關因素,不得考慮不想管因素。3.比例原則,又稱 禁止過分 原則。主要包括:①合目的性,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②適當性,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和手段之間存在中正當性。③損害最小,指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xiàn)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