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備考知識:公安機關職責的概念;明確公安機關職責的意義 - 行測成功經(jīng)驗
政法干警備考知識:公安機關職責的概念;明確公安機關職責的意義減小字體增大字體公安機關職責的概念
公安機關職責,是國家依法確定的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和責任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zhì)和任務決定的,是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nèi)必須執(zhí)行的具體工作內(nèi)容。
明確公安機關職責的意義
(一)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在管轄范圍依法執(zhí)行任務,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防止失職行為的發(fā)生。
(二)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在管轄范圍內(nèi)依法行使權力,防止公安機關應當行使而不去行使權力,或者越權行為的發(fā)生。
(三)有利于公安機關及其人員明確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避免不正確履行職責引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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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公安機關的刑事執(zhí)法權
(一)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只有經(jīng)過立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有合法的依據(jù),才能行使偵查權力。公安機關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材料后通過審查,認為有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并且屬于本身的管轄范圍時,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對于不屬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偵查權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diào)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jù)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檢查;有權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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