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龍江軍隊文職招考法律知識考試:憲法的修改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召開,這次會議最大的一個亮點是修改憲法。我們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guī)定了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一切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和全體成員的最高行為準則,那么要想修改作為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憲法要符合什么條件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憲法的修改程序。正如前面所說:憲法是根本法,憲法的修改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可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其第64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由此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憲法修改程序的嚴格性。首先:對憲法修改主體嚴格限定,憲法是根本法,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資格修改憲法,就連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沒有資格修改憲法,可見主體限制嚴格;其次,對于修改憲法提議主體的嚴格限定,從條文可以看出只有兩個主體可以向全國人大提議修改憲法,一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另一個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由此可見憲法修改的啟動程序很困難;最后,表決通過上,普通法律只需要過半數通過就可以,而憲法修改必須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綜上可見我國憲法是一部剛性憲法,修改程序十分嚴格。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頒布,至今已經進行過4次部分修改,共形成了31條修正案。從憲法理論來說,憲法關乎國家體制和公民權利,不宜頻繁的修改,正如美國憲法,從1787年制定以來,仍然在平穩(wěn)運行,但是我國憲法是在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中不斷發(fā)展的,面對波瀾壯闊的社會實踐,就有必要對憲法作出部分修改,使得憲法更好的符合實踐、指導實踐,所以本屆全會莊嚴提出: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則,做到既順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又遵循憲法發(fā)展規(guī)律,保持憲法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權威性。

2019上海軍隊文職招考考試憲法修改建議考點標注

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如下:一、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二、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三、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四、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zhàn)略發(fā)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fā)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五、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六、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七、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八、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九、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十、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十一、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十二、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十三、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六)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十五、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jiān)察等工作修改為(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十六、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本省、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十七、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八、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十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二十、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jiān)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二十一、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jié),作為第七節(jié)監(jiān)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第七節(jié)監(jiān)察委員會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jiān)察機關。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監(jiān)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jiān)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是最高監(jiān)察機關。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jiān)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第一百二十七條監(jiān)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監(jiān)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jiān)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zhí)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第七節(jié)相應改為第八節(jié),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2018年考試必看:關于“憲法修改”考點

1.我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發(fā)展。這是我國憲法發(fā)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guī)律。既保持憲法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權威性,又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fā)展,是我國憲法發(fā)展的必由之路。2.從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誕生至今,我國憲法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過程中。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3.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的好憲法,同時必須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yè)發(fā)展而不斷完善。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毫不動搖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chuàng)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動黨和國家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發(fā)生歷史性變革。5.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實踐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是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chuàng)新、實踐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guī)定,有利于更好發(fā)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重大作用,有利于促進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思想更加統(tǒng)一、行動更加有力,奮發(fā)有力地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戰(zhàn)略決策和工作部署,共同開創(chuàng)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新局面。6.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zhàn)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7.修改憲法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原則,堅定不移把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貫穿于憲法修改工作全過程。來源:Tobe軍隊文職

2015年考試法律新考點:行政訴訟法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本修改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國家及各?。ㄊ校┸婈犖穆毧荚嚩紩疾榉沙WR。2015年國家軍隊文職考試的的筆試時間為2014年11月30日,根據時間推斷,本次國家軍隊文職考試不會考查行政訴訟法新修改的內容。但2015年各?。ㄊ校┑能婈犖穆毧荚噭t很有可能考查,因為大部分?。ㄊ校┑能婈犖穆毧荚嚩紝⒃?015年5月之后進行。因此,考生需要對此有所了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倍?、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比⒃黾右粭l,作為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毙姓C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氨辉V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彼?、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绷?、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捌摺⒌诙畻l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熬拧⒌诙龡l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跋录壢嗣穹ㄔ簩ζ涔茌牭牡谝粚徯姓讣?,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第二款修改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痹黾右豢?,作為第三款:“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睂⒌谒目罡臑榈谖蹇?,修改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睂⒌谖蹇罡臑榈诹?,修改為:“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笔摹⒌诙邨l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比嗣穹ㄔ号袥Q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笆?、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跋铝腥藛T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币陨献C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笆恕⒌谌l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十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岸?、增加三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暗谌藯l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岸弧⒌谌臈l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暗谒氖畻l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倍?、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岸?、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叭嗣穹ㄔ簯敯凑辗ǘǔ绦?,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币苑欠ㄊ侄稳〉玫淖C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岸?、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胺?、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倍濉⒌谌藯l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倍?、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虿粍赢a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肮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二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惫?、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岸拧⒌谒氖粭l改為第四十九條,將第一項修改為:”(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皶鴮懫鹪V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比?、將第四十二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睂Ξ攬霾荒芘卸ㄊ欠穹媳痉ㄒ?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睂τ诓唤邮掌鹪V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暗谖迨l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三十三、將第七章分為五節(jié),增加節(jié)名,規(guī)定:”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內容為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二節(jié)第一審普通程序“,內容為第六十七條至第八十一條;”第三節(jié)簡易程序“,內容為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四節(jié)第二審程序“,內容為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五節(jié)審判監(jiān)督程序“,內容為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三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叭濉⒌谒氖臈l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爱斒氯藢νV箞?zhí)行或者不停止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三十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比摺⒌谒氖邨l改為第五十五條,將第四款修改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y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zhí)行?!碑斒氯藢ο扔鑸?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四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xié)助調查、執(zhí)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調查決定、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zhí)行的;”(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xié)助調查和執(zhí)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比嗣穹ㄔ簩τ星翱钜?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傲P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四十一、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闭{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八氖⒃黾右粭l,作為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霸谛姓V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彼氖?、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guī)章。”四十四、增加兩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钡诹鍡l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八氖?、將第五十四條改為四條,作為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修改為:”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暗谄呤畻l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钡谄呤l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暗谄呤邨l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四十六、增加七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暗谄呤臈l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毙姓袨橛邢铝星樾沃?,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暗谄呤鶙l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钡谄呤藯l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協(xié)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钡谄呤艞l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碑斖バ械?,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靶媾袥Q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四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jiān)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八氖?、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八氖拧⒃黾尤龡l,作為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背翱钜?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鞍l(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暗诎耸臈l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蔽迨⒌谖迨艞l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五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蔽迨?、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蔽迨?、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八十九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蔽迨摹⒌诹l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蔽迨濉⒃黾右粭l,作為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五十六、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拔迨?、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暗胤礁骷壢嗣駲z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备骷壢嗣駲z察院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五十八、將第六十五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修改為:”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暗诰攀鍡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蔽迨?、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zhí)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六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九章的章名、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本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