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1.含義:民事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種類
(1)所有權: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3)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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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1.含義:
(1)公民: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自然人: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其年齡和精神狀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注:16,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可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監(jiān)護: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組織(監(jiān)護人,完全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管、保護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為能力制度的必要補充。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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