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私放在押人員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私放在押人員罪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7:52:55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一)行為主體: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工人等監(jiān)管機關非在編人員;聘用受委托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受委派承擔了監(jiān)管職責的獄醫(yī)。非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的,以脫逃罪的共犯論處。(二)行為對象: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勞動教養(yǎng)的人。(三)私放:非法釋放,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依法釋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釋放超期羈押的人員的不成立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應以脫逃罪的共犯論處。在押人員脫逃時,司法工作人員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時觸犯私放在押人員罪與脫逃罪的共犯,從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員罪)論處。司法工作人員主動私放在押人員時,被釋放的在押人員成立脫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共犯。偵查、起訴、審判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應繼續(xù)羈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監(jiān)管人員偽造釋放證、無罪判決書等釋放在押人員的,或監(jiān)管人員擅自對在押人員實行取保候審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四)私放:故意犯罪。失職:過失犯罪。二者不是對立關系。當無法證明故意還是過失時,至少可以認定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