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貴州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常識:《電子商務法》
2019年貴州軍隊文職考試考試崗位能力常識:《電子商務法》。在常識判斷模塊,法律常識占據著比較大的比重,但因這部分知識專業(yè)性極強,故而成為了很多考生備考路上的攔路虎、絆腳石。今天就帶大家來學習一下《電子商務法》的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章電子商務促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jié)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鼓勵發(fā)展電子商務新業(yè)態(tài),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fā)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市場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fā)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六條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fā)展促進、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xié)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yè)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電子商務行業(yè)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yè)自律,建立健全行業(yè)規(guī)范,推動行業(yè)誠信建設,監(jiān)督、引導本行業(yè)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依照前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電子發(fā)票與紙質發(fā)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其經營業(yè)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guī)定的信息發(fā)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yōu)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yè)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yè)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節(ji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wěn)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fā)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yè)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
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tǒng)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tǒng)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并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tǒng)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021年軍隊文職人員招聘常識備考:首屆“中荷電子商務合作論壇”
2019年10月16日電,首屆中荷電子商務合作論壇16日在荷蘭鹿特丹舉行。本屆論壇由中駐荷蘭大使館和鹿特丹市政府共同主辦。來自荷蘭外交部、荷蘭經濟事務和氣候部、鹿特丹市政府的代表以及華為榮耀、蘇寧易購、唯品會、殼牌等知名企業(yè)代表近百人與會。 二、電子商務法 (一)電子商務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yè)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電商經營者義務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依照前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懲處制度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區(qū)域位置 荷蘭位于歐洲西部,東面與德為鄰,南接比利時。西、北瀕臨北海,地處萊茵河、馬斯河和斯凱爾特河三角洲。位于東經321至713、北緯5045至5352之間。荷蘭土總面積達41864平方千米。 本土:荷蘭土南北最遠端相距約300千米,東西最遠端距離約200千米,總面積為41864平方千米。沿海有1800多千米長的海壩和岸堤,海岸線長1075千米。十三世紀以來共圍墾約7100多平方千米的土地,相當于荷蘭陸地面積的五分之一,如今荷蘭土的18%是人工填海造出來的。 海外:除本土外,荷蘭管轄著兩個海外領地:阿魯巴和安的列斯群島,面積為980平方千米。 阿魯巴是一個位于加勒比海地區(qū)的島嶼,位于南美洲委內瑞拉北方的委內瑞拉灣外海,距離巴拉瓜納半島約25千米。
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由加勒比海中相距800多千米的南北兩組島嶼組成。2007年1月1日,庫拉索島和圣馬丁島成為單獨的荷蘭屬,剩下3島組成王列島,地位待定。 2.地形地貌 低平是荷蘭地形最突出的特點。全境為低地,四分之一的土地海拔不到1米,四分之一的土地低于海面,除南部和東部有一些丘陵外,絕大部分地勢都很低。南部由萊茵河、馬斯河、斯海爾德河的三角洲連接而成。荷蘭在日耳曼語中叫尼德蘭,意為低地之,因其土有一半以上低于或幾乎水平于海平面而得名,部分地區(qū)甚至是由圍海造地形成的,比如弗萊沃蘭省的大部分地區(qū)。 荷蘭的最高點是位于南部林堡省東南角的瓦爾斯堡山,海拔321米。荷蘭地勢最低點在鹿特丹附近,為海平面以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