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剝奪政治權利-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從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廣泛。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對象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于重罪犯。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所謂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 是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是指出于故意而實施了相當于上列各罪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復指出: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規(guī)定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對象。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2019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政治權利與自由-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9-05-14 23:48:56《憲法》第34條規(guī)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不稱職的人民代表。這六項自由又統(tǒng)稱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愿、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它的實質就是人民參政、議政。公民只有享有這六項政治自由,才能談得上行使選舉權和參加國家事務的民主管理權。在這六項自由中,言論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項自由都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補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對的、有限制的,它必須在法律范圍內行使。最后在2018年人大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民族關系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在充實民族關系的內容方面將 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 改為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 。需要引起注意。A.言論自由B.勞動權C.選舉權和被選舉權D.繼承權